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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企业进出口业务中的出口退税税收筹划技巧

发布于 2022-01-22

  一、 税收筹划原理
  出口退税制度是我国海关税收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主要是指在出口环节中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各项有关规定。其基本内容是:对出口货物免征或退还在国内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从而避免了国际间的双重征税,体现了公平税负,且增强了本国商品的竞争力,巩固和扩大国际销售市场,还可扩大出口,增加外汇。因此,退税制度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能否有效地快捷地进行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对每一家有出口业务的公司都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二、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具体做法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主要是退消费税和增值税。企业可以通过充分筹划,用足出口退税的政策,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出口退税避税法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1.利用产品出口避免交纳增值税
  按照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适用税率为零税率,纳税人应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也就是说,出口货物不仅自身不计算销项税额,而且税务机关还要给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退回已交纳的生产该产品所消耗的原材料等流动资产的进项税额。
  国内生产环节的增值税,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或委托外贸出口的产品,应按税法退还给生产企业。其中对于出口产品中扣除包装计税的产品,分别就出口产品及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退税;出口属于农林牧水产品的,按照规定的税率退税;出口其他的产品,按照统一核定的综合退税税率计算退税;出口增值税的产品,除规定有退税率的产品以外,均以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退税。应退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款=产品出口价×包装退税税率
  2.利用产品出口避免交纳消费税
  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其中生产企业直接组织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在报关出口时可不计算应缴的 消费税;而通过外贸企业出门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交多少退多少。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的计算,应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3.利用产品出口压低产品销售价格,减少应纳所得税按照我国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具体核定办法就是按照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当月没有同类货物销售的,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没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十成本利润率)
  但产品如果出口,税务机关很难判定其销售价格是否偏低,一是因为产品出口其价格不仅受国内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还要受到国际市场上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二是因为为了鼓励企业产品外销,在价格上往往放宽。这就为企业避税提供了契机。
  4.利用产品出口中的银行结汇,减少销售收入,减少应纳所得税就是将进出口贸易中中外双方的有关费用互抵,中方为外方承担外方在中国境内的有关费用,而外方为中方承担中方在中国境外的有关费用,以此减少银行结汇数额,减少计税所得额。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M肉鸡有限公司是四方出资兴建的集种鸡饲养、雏鸡孵化、毛鸡加工、出口冻鸡产品于一体的合资企业。自1980年8月M公司正式开业以来,公司的效益一直很好,年均出口创汇达1000万美元以上。
  进入1996年,情况发生了变化,由于冻鸡出口价格的长期低迷,M公司也连续出现了两年亏损,经营十分困难。
  就在同一年,国务院两次大幅度提高部分产品的出口产品退税率。先是从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了机电、纺织、化工、轻工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7月1日,又将出口产品的综合退税率平均提高了2.95的个百分点,退税率档次也由现在的17%、13%、11%、9%、5%五档简并为17%、15%、13%、5%四档。就在7月1日这次出口退税率调整中,冻鸡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也由原来的征13%退5%提高到征13%退13%. 1999年,M公司的冻鸡年出口加工能力为8000吨,创汇约1600万美元。如果这1600万美元部属于享受征13%退13%的冻鸡产品,与以前规定的征13%退5%相比,M公司一年可少缴110多万美元的税款,合人民币高达930多万元。即便按目前M公司只有20%的产品属于这种征13%退13%出口产品测算,得到的优惠也高达200多万元。
  正是由于这次出口退税率的提高,使该企业用足了出口退税的政策,生产得以恢复正常,避免了全军覆没的悲剧。
  案例2:围绕不同的出口退税率筹划某公司为冻鸡生产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从单纯的冻鸡分割加工转到高技术附加值产品的深加工。具体地说,就是将肉鸡分割加工成为全熟或半熟制品进入国际市场。
  然而根据出口退税率的规定,熟鸡制品与分割冻鸡属于不同的海关出口商品编码。前者执行的是征17%退13%的出口退税率,后者执行的是征13%退13%的出口退税率。一方面是利润空间大,出口退税率低;另一方面是利润空间小,出口退税率高。该企业经过认真研究,认为无论是从生产环节,还是从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都应保留一定比例的分割冻鸡产品。另外,虽然熟鸡肉制品比分割冻鸡的出口退税率低,但前者的市场利润肯定比后者好。从而企业决定选择用熟鸡肉制品作为升级换代产品。因此,肉鸡企业的关键是合理配备自己的产品结构,使最终的税收成本达到更低。
  案例3:某公司是1993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的老外资企业,主营冻鸡的深加工。在出口退税问题上一直享受“不征不退”的优惠政策。为了加强对这批老外资企业的管理,1999年8月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做出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老外资企业享受的“不征不退”政策转为出口退税通行的“免、抵、退”和“先征后退”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免、抵、退”方式或“先征后退”方式。
  在“免、抵、退”方式下,退税的计算如下:
  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②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对该企业而言,当征收率和退税率一致时,企业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零,但税法规定对于“免、抵、退”中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则对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如果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以下,则对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予办理退税。
  在“先征后退”的方式下,退税的计算如下: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十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退税额=当期进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虽然这两种出口退税方式在理论上的优惠数额是一样的,但是该公司经过慎重研究后,选择了“先征后退”出口退税方式。该企业之所以选择“先征后退”的出口退税方式,是因为对深加工鸡制品生产企业而言,“先征后退”方式可以更直接地享受出口退税率提高的优惠,并且较少受企业出口额的影响。
  四、结论与启示
  出口退税制度坚持“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客观和主观的多方面原因,这一原则很难有效的执行,这就给相关企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因而,避免和解决出口退税方面带来的额外税负自然就成为出口环节税收筹划的核心。
  事实上,造成出口退税受阻的原因来自申请出口退税者与税务机关双方。就申请退税者来说,由于对出口退税的范围、限制条件、计算方法、退税单证资料等方面不熟悉不了解,造成退税难以进行;就税务机关来说,要么征收计划难以完成,借故拖延或拒绝,要么工作量大、效率低或是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等因素导致退税受阻。为此,下面从两方面入手,筹划出口退税问题。
  首先,作为申报出口退税主体须了解出口退税有关知识。故对出口退税主体应具备的有关知识介绍如下: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我们知道,在我国当前出口商品的税收扶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先征后退,另一种是免税形式。这两种措施对出口货物的影响是不同的,采取免税方法,只能免征出口货物最终生产环节的税额,对最终生产环节以前发生的税额,即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过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包含的税款无法扣除,从而不能使出口货物真正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而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下则可将出口货物价格中所包含的全部税款退还给企业。我国对出口货物采取的是以退税方法为主,只对少数几类货物以及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采取免税方式。
  另外,我们应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有所了解,税收筹划才能有的放矢。
  (1)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或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均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账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税或免征增值税以及 消费税。
  (2)下列企业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利用国际间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⑤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
  (3)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卷烟;
  ④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物资。
  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作详述。
  (4)除了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以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①原油;
  ②援外出口物资;
  ③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钢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④糖。
  (5)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作扣除和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到其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扣除或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生漆、鬃尾、山羊皮、纸样品。
  (6)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物品不得办理退税。
  除此以外,申报出口退税企业应注意有关技术性问题,现归纳如下:
  (1)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2)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3)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和免税。
  (4)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签发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单证。以上单证凡应当提供而逾期不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注意,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单证及资料:
  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②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③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6)出口企业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及分割单原件,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行为的,除不予以退税外,按骗取退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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