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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建筑企业内部总分包工程项目增值税纳税筹划

发布于 2022-01-22

  一、概要
  目前,国内大型建筑集团内部总分包模式是普遍存在的。这种模式的特点有几个:
  1、总包方提供资质、分包方负责施工;
  2、总分包之间一般未签订有明确合同;
  3、分包方营业税通过总包方代扣代缴。
  营改增后,上述模式面临两个问题也是本文的目的。
  1、在增值税体系下,如果总分包之间不签订合同或分包收入占比太小,那分包方的施工业绩无法体现,长期下去,分包方因为业绩不足而逐渐失去自身资质。所以,营改增纳税筹划个目的就是总分包之间必须签订分包合同且分包收入占总包收入比例不能太低。
  2、原有营业税体系下,总分包双方的营业税税负即3%。营改增后,税率发生较大变化;同时,过渡时期出台了简易征收办法,如何在总分包方之间进行税务筹划,使得5月1日之后税负不能上升。
  二、测算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总包方可根据附件2第七款第3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分包方可根据附件2第七款、二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总包方、分包方均可采用税率11%、征收率3%。
  如果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根据附件2第七款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差额纳税,同时根据附件1第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方案比较
  以下所称分包率X是指分包方分包收入占总包方总包收入比,进项率Y是指该工程项目全部可取得进项税额占总包方总包收入比。利润率为扣除增值税及附加、财务费用前的利润除以总包收入。
  不考虑所得税影响,整体现金净流入=利润率*总包收入-增值税负*总包收入=总包收入*(利润率-增值税负)。可以看出,选择税负更低方案即是选择现金净流入更大的方案。
  1、总包方、分包方均采用简易征收率3%。
  此时,总包方的增值税负为(1-X)*3%/(1+3%),分包方的增值税负为X*3%/(1+3%)。可以看出,两公司整体税负与分包率、抵扣率无关,保持常数为3%/(1+3%)=2.91%。
  2、总包方采用简易征收率3%、分包方采用11%税率。
  此时,总包方增值税负为(1-X)*3%/(1+3%),分包方税负为X*11%/(1+11%)-Y。整体税负=(1-X)*3%/(1+3%)+[X*11%/(1+11%)-Y]。
  这里涉及一个问题,如果分包方取得进行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即[X*11%/(1+11%)-Y]<0时,公司本部汇总计算应纳税额时,该项目多余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其他单位的销项税额?
  首先,假设本部汇总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可以跨项目抵扣,那么不管[X*11%/(1+11%)-Y]计算值为多少,最小只能取为0。那么当X=10.1Y时,整体税负更低即(1-X)*3%/(1+3%)。因为X取值范围为(0,1),可以看出无论如何此方案下整体税负较种都要低。但此方案受业绩X的约束,如果X最小值取0.6,那要求Y达到5.94%。
  其次,假设本部汇总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跨项目抵扣,那么整体税负=2.91%+7%X-Y。可以看出,当7%X-Y<0时,即X<14.28Y时,税负低于种方案。但此方案亦受业绩X的约束,如果X最小值取0.6,可以计算得出Y大于4.9%时,整体税负才较种要低。
  3、总包方、分包方均采用11%税率。
  此种模式下成本费用进项只能选择在分包方进行抵扣。总包方增值税负为(1-X)*11%/(1+11%),分包方税负为X*11%/(1+11%)-Y。
  整体税负=(1-X)*11%/(1+11%)+[X*11%/(1+11%)-Y]。此方案与第二种类似。当X=10.1Y时,分包方的税负约为0整体税负更低。此时总包方的税负等于(1-X)*11%/(1+11%)。同等条件下是第二种方案税负的3.34倍。所以此方案无论如何都不是更优方案。
  4、总包方采用11%税率,分包方采用简易征收率3%。
  此时进项税额只能选择在总包方抵扣。总包方的税负=11%/(1+11%)-抵扣率-分包率*3%/(1+3%)。分包方的税负=分包率*3%/(1+3%),两公司整体税负=9.91%-抵扣率。可以看出此方案整体税负不受分包率影响,但只有抵扣率不低于7%时,此种方案才优于种方案。但当抵扣率满足7%时,此时采用第二种方案的整体税负是低于2.91%的,所以,此方案无论如何也不是更优方案。
  四、总结
  综上所述,根据抵扣率的不同,更优方案可以选择或第二种。假设分包方的业绩要求为不低于X,当Y7%X时,选择第二种方案为更优方案。
  五、展开分析
  1、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结论,是因为在总包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总包方选择征收率3%肯定比税率11%的税负更低。如果业主需要税率11%的进项税额,那此时合同报价应该予以适当提高,此时施工企业才能保证在盈利不降低的情况,税负不虚高。
  2、根据上述结论,Y值更低需要4.9%。即施工企业需达到占收入30%成本都能按17%税率取得进项税额。现阶段能够达到此标准的总包方应该说并不多。阻碍总包企业抵扣率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劳务分包企业的建设还很落后。总包企业应引导劳务分包正规化、公司化运作。过渡期一旦结束,管理的总包企业的税负优势将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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